德深出海 | 澳洲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现状

一、中澳法院判决
承认与执行的现状

根据澳大利亚1991年《外国判决法》(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),澳大利亚允许在有相互执行协定的国家之间,承认并执行法院判决。目前,该法律适用于24个国家,但中国并未包含在内。
因此,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,必须依赖普通法规则。

二、普通法下的执行条件

根据普通法,欲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法院判决,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:
1、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的司法管辖权:需要证明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已合法行使了司法管辖权;
The foreign court must have exercised jurisdiction of the requisite type over the defendant (also known as jurisdiction “in the international sense”).
2、判决具有最终性:该判决需为终局判决,且不可上诉;
The judgment must be final and conclusive.
3、当事人身份一致: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必须与外国判决中的当事人相同;
There must be identity of parties between the judgment debtors and the defendants in any enforcement action.
4、判决须为确定金额的支付:判决需涉及固定金额的支付义务。
The judgment must be for a fixed, liquidated sum.
需要注意的是,证明上述条件的责任在于寻求执行外国判决的一方。

三、中澳判决承认与执行
开创性判例解析


以Bao案:NSW州开创性判例解析
中国判决在澳洲的承认与执行
案情概述
2020年5月,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在Bao v Qu; Tian (No 2) [2020] NSWSC 588一案中,首次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。这一案件标志着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。
在此之前,仅有两例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被执行,分别为Liu v Ma & anor [2017] VSC 810和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& Ors [2019] VSC 110,均由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处理。而Bao案则是新南威尔士州首次执行中国判决,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更多指导。

四、Bao案的影响与中国判
决在澳洲承认与执行的前景

中国法院通常通过双边条约或“互惠”原则来执行外国判决。在缺乏双边条约的情况下,如果外国法院有执行中国判决的记录,中国法院也会基于“互惠”原则执行相关外国判决。例如,中国法院近年来已执行了美国和英国的部分判决。
随着Bao案的出现,澳大利亚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的案例增多,预计会进一步促进中国法院对澳大利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。这不仅加强了中澳两国司法系统的互动,也为双方的商业与法律合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。

五、结语

在全球化背景下,中澳两国的法律互动与合作正在不断深化。了解和掌握两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,对于涉外法律事务中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。Bao案为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开辟了新的路径,也为进一步推动两国司法合作提供了契机。
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与澳洲律师建立了非常良好的跨国合作关系,能够协助中国同胞以最具性价比、最落地的方式,一站式解决客户在澳洲的法律需求,助力每一位出海澳洲的企业及个人在澳洲顺利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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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紫昕实习律师
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
澳洲出海顾问
新南威尔士大学,法律博士(Juris Doctor)
西南政法大学,“法学+英语”双学位学士
西班牙卡米亚斯大学,短期研修
【专业领域】
企业风险管理
涉外(澳洲)商事争议及仲裁
涉外投资风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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